「建築防火材料審查評定申請書填表須知」

    申請本基金會建築防火材料評定申請書之填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示申請人對整份申請資料負責,請於申請書右上角簽章;其為公司(商號)組織者,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資料欄:請就申請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名稱及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公司地址、聯絡人、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

三、材料原發明人(出品人、所有權人)之認定為申請材料之生產或研發、設計人,非指提供部份或全部構材之廠商,並就下列事項分別填列:

1.申請材料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之個人(公司或商號)姓名或名稱。

2.申請材料原發明(或出品)公司於原國家之公司登記證字號者(原材料生產公司之所屬國無此編號者,本欄免填)。

3.原生產公司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免填身分證統一編號)。

4.該產品發明人(出品人、所有權人)所在國家之名稱、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5.該項產品之代理證明文件編號等資料。

四、申請案件資料欄請依下列說明填列:

1.產品名稱:得為商品名稱,並應與申請資料中之測試報告、施工說明及綜合圖文資料所示者一致,品名中不得出現與防火性能無關之產品描述用語(如防潮、防霉、隔音等)如因應市場需求,得由申請人自行以代號方式表示,並應標明產品之製造、生產及授權方式(如:○○公司行號生產(代理、授權生產)之□□鋼骨防火被覆材料等)。

2.申請材料種類: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耐燃材料」、「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防火樓板」、「建築物貫穿部防火填塞材料」、「建築物防火外牆」、「防火門」、「防火窗」、「建築物鋼骨結構防火被覆材」、「建築物鋼骨結構膨脹型防火塗料」及其他分類填寫。

3.規格欄分別依各分類材料應備項目填寫:

第一類:耐燃材料類

(1)材料之形狀、表面處理方式:平板、浪板或其他型式

(2)材料之種類:實木板、蜂巢芯板、發泡板或其他材料型式

(3)材料之基本物理性質:

◎厚度(A±Bmm):應包含尺寸誤差範圍

◎材料尺度(Xmm×Ymm))

◎密度:均質材料應註明試體密度(如kg/m3、g/cm3    ),非均質材料或複合材料應註明面密度(kg/m2、g/cm2

◎含水率(﹪)

(4)特別註記事項:

a.防火木材類(實木板、合板)特別應註記事項如下:

◎樹種(合板得不記錄本項)

◎阻燃劑種類、濃度(﹪)

◎處理方法(冷浸、熱浸、加壓、真空加壓)

◎處理前素材密度(kg/m3)或試體重量、尺寸

◎處理後素材密度(kg/m3)或試體重量、尺寸

◎藥劑吸收乾量(kg/m3

◎黏結劑種類、塗佈乾量(g/m2

b.無機礦物板、水泥質複合板、纖維板類

◎成分比列

c.複合材料(三明治式夾層材料、表面貼薄材料)

◎表面材、背面材之材質及符合之相關材質標準規範(如表面防焰紙之防焰性能、烤漆鍍鋅鋼板之材質標準規範等)

◎芯材之材質、型式、厚度、單位面積重(kg/m3)(蜂巢芯板加註孔徑、紙厚)

◎黏結劑之材質種類及塗佈乾量(g/m2

d.其他未列舉之材料另依本基金會建築防火材料評定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二分類:防火牆、防火樓板、防火門窗及貫穿防火填塞類

(1)註明分間牆之總厚度(應標註牆體之最大厚度)

(2)建築物防火分間牆之型式:乾式防火分間牆(骨架板牆、中空輕質水泥板牆、輕質磚牆、防火鐵捲門)、濕式防火分間牆(輕質骨材混凝土灌漿牆、濕式噴塗式防火分間牆)、貫穿部防火填塞、建築物防火外牆及其他等。

(3)構成材質

a.面板材:應註明廠牌、產地、成分、其規格依CNS6532標示耐燃等級外,依其他國家標準規範物化性能,如矽酸鈣板CNS13777、石膏板CNS4458等,若註明符合相關規範,應檢附符合該相關規範之佐證資料或測試報告。若測試報告非申請人所有,則須檢具測試報告所有人供貨予申請人之證明文件。

b.骨架:應註明材質、尺寸、型式(如U型、C型、CH型等)適用部位(如上下槽、立柱、加強橫撐)等,依CNS1244及其他相關標準標示規格外,若註明符合相關規範,皆應檢附符合該相關規範之佐證資料或測試報告。若測試報告非申請人所有,則須檢具測試報告所有人供貨予申請人之證明文件。乾式防火分間牆另須依CNS11984規定設置橫撐。

c.填充材

◎乾式施工系統:應註明填充材,材質、密度(g/m3)、比重、組合方式(包含層數及每層厚度)等(岩棉依CNS3657及玻璃棉依CNS3065標示規格等),若註明符合相關規範,皆應檢附符合該相關規範之佐證資料或測試報告。若測試報告非申請人所有,則須檢具測試報告所有人供貨予申請人之證明文件。

◎濕式施工系統:應標明水灰比(W/C)、灌漿材料之配比、以及粗骨材、細骨材、水泥、水、添加劑之比例(請註明體積比或重量比)、骨材之粒徑、密度、乾單位重、濕單位重(並於施工說明書中對填充材之備料、拌合、澆灌、搗實、硬固後填充材之品質說明,並佐以照片或動態影片說明)

(4)其他構成材:如填縫材、表面貼皮、結合釘等,應標明廠牌及型號,並註明符合相關規範,應檢附符合該相關規範之佐證資料或測試報告。若測試報告非申請人所有,則須檢具測試報告所有人供貨予申請人之證明文件。

(5)其他未列舉之材料,另依本基金會建築防火材料評定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三類:建築物鋼骨被覆材、其他相關建築防火構件及構造類

(1)噴覆式防火被覆材、膨脹型防火塗料類:應註明產品之廠牌型號、成份最小個別乾密度、平均乾密度(防火被覆材)、濕比重或密度(漆類材料);組成成分應注意須將所有成份列出,即所有成份加總為(100﹪)(並應檢具原生產廠商出具之材質成分證明文件)。

(2)防火被覆類:應註明板材之材質、種類、密度、厚度組成成分及比例,並註明依CNS13777第5節規範之測試項目之測試數據(並應檢具原生產廠商出具之材質成分證明文件)。

4.認可使用性能欄應填註事項

(1)適用之建築物部位: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天花板(第一類:耐燃材料類);適用於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建築物防火外牆、防火鐵捲門、建築物防火窗(第二類:防火牆、防火樓板、防火門(窗)及貫穿防火填塞類);適用建築物部位(室內、室外、半室外)及鋼骨結構之型式及組合方式(建築物鋼骨結構(H型、I型、中空圓型及矩形、方型鋼柱(梁)、H型輪廓成箱型,梁與樓板組合,束縛梁與非束縛梁,鋼板組合成梁或柱,中空矩形及圓形鋼梁(柱)內填充混凝土(第三類:建築物鋼骨被覆材、其他相關建築防火構件及構造類)。

(2)防火性能:註明防火性能符合CNS6532耐燃一(二、三)級規定(第一類:耐燃材料類);具一(二、三)小時防火時效(第二類:防火牆、防火樓板、防火門(窗)及貫穿部防火填塞類;第三類建築物鋼骨被覆材、其他相關建築防火構件及構造類)

5.申請審核認可事項欄,請就該項產品擬申請施作於建築物之部位及其防火效力,如裝修材料之耐燃級數或防火構材之防火時效,並就其不同防火材料種類,依下列說明填列:

(1)建築物室內裝修耐燃材料類:請註明送審材料所符合CNS6532之耐燃級數並註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耐燃材料(耐火板、不燃材料)之規定。

(2)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類:請就其主要組合材質成份、規格及支撐距等項,簡述其施工過程並檢附該項材料之縱橫剖面圖。

(3)鋼骨被覆類:請檢附表格說明該項被覆材料厚度計算方式(如:Hp/A、A/P等)、防火時效及被覆厚度對照表等資料。

(4)申請審核認可事項欄填寫範例

第一類:耐燃材料類

a.送審材料同意用於建築物室內裝修。

b.送審材料符合CNS6532耐燃一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不燃材料之規定(耐燃一級(不燃材料)、耐燃二級(耐火板)、耐燃三級(耐燃材料))

c.使用時依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辦理,經銷商應善盡監督指導之責並對其材料厚度性能及施工方法等負全責。

d.本核准案件,有效期限三年(以發文日起算),應於到期前三個月再行申請審核認可,否則逾期註銷認可使用。

第二類:防火牆防火樓板防火門(窗)及貫穿防火填塞類

a.送審材料同意使用於建築物室內分間牆,具(一、二或三)小時防火時效。

b.室內分間牆(厚○○mm)應以熱浸鍍鋅鋼板滾壓成型之槽型鋼(C型)為立柱,間距為○○mm插入固定於結構體之(U型)上、下槽鐵內,並於C型立柱上之橫撐,並以岩棉填實於立柱及上下槽鐵之間,兩面覆以○○mm單層之耐燃一級石膏板,詳細構造圖如附件。

c.使用時應依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辦理,經銷商應善盡監督指導之責,並對其材料厚度、性能及施工方法等負全責。

d.本核准案件,有效期限三年(以發文日起算),應於到期前三個月再行申請審核認可,否則逾期註銷認可使用

第三類:建築物鋼骨被覆材其他相關建築防火構件及構造類

a.送審材料同意使用於建築物室內及室外鋼骨結構三面及四面曝火H型梁、方型梁、圓型梁。

b.註明引用之防火性能證明文件登錄單位及登錄編號。

c.鋼骨結構鋼梁防火被覆厚度,應先依鋼骨尺寸計算,並依附件計算說明辦理。使用時應依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辦理,經銷商應善盡監督指導之責,並對其材料厚度、性能及施工方法等負全責。

d.施作於鋼梁之防火被覆材,於鋼梁翼板寬度超過三十公分及腹板深度超過四十公分者,應以鋼絲網固定於型鋼表面後再行噴覆。但原試驗報告已載明係以特定尺寸且經無加覆鋼絲網實施試驗者,得依其試驗報告辦理。

e.監造時應測試符合CNS13964及CNS13965標準之規定。

f.使用時應依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辦理,經銷商應善盡督導之責,並對其材料厚度、性能及施工方法等負全責。

五、檢附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相關書圖資料,應由申請人依下列逐項檢查並查核勾選。

1.申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2.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授權證明文件。

3.原發明或出品人之綜合說明書圖文件。

4.相關之測驗、分析、檢驗及研究報告等圖說資料。

5.原發明或出品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政府機關或經認可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性能或許可證明文件。

6.國外引進者應附具國外相關法規標準規定。

7.前項各款證明文件及資料如為影本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經授權認證單位認證之證明文件。

8.前項各款申請資料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適當摘譯本。

六、本基金會評定委員會得依材料實際使用、審查情形之需要,修訂申請書之填表須知,並應隨時於本基金會之網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