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82年10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82年12月23日經濟部、經(八二)商字第二三一九七0號函核准設立
民國84年8月28日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84年11月23日經濟部、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二五八四五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88年1月19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書面同意書修訂通過
民國88年3月16日經濟部、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0二九四四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100年4月26日第六屆第十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6月10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002071910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103年6月5日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9月2日第七屆第九次董事會暨第八次監察人會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10月1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302426940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104年1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民國104年10月24日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暨第三次監察人會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10月26日經商字第10402433971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105年1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相關規範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結合國立成功大學師生、校友暨熱心贊助國立成功大學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社會人士,協力展開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服務,以促進國家社會經濟暨科技、工業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有關電子、資訊、材料、機械與自動化、航太、船舶、運輸、
化工、土木、水利及海洋、國土規劃、測量及空間資訊、建築、環工、資源與能源、醫衛與生技、社會經濟、工商業管理等項經濟暨科技、工業發展計畫之研究、規劃、執行、評估、管理及相關成果之推廣。
二、有關前述等項經濟暨科技、工業產品之鑑證、設計、監造、技術諮詢與服務。
三、有關前述等項經濟暨科技、工業人才培訓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四、有關前述事項之圖書刊物出版及相關成果產銷事宜。
五、其他與前述有關之業務及獎助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由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友暨各界人士捐助新台幣壹仟萬元外,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成功大學(台南市東區大學路一號),視業務需要得於國內外適當地區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其職權如下:
一、設立基金之保管及營運資金之管理與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與管理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董事之改聘。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七人,由成功大學教授、成大校友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中三分之二人選(不足一人以一人計)由國立成功大學提名。另置常務董事三~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一切會務。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常務董事會得視需要召開。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事?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推選常務董事一人擔任主席。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分別有全體董事或常務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之同意?之。但對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第九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由成功大學教授、成大校友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中三分之二人選(不足一人以一人計)由國立成功大學提名。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議。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二、各種簿冊文件之查核。
三、監察及糾正董事會業務之執行。
四、代表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為各種查核工作。
五、於全體董事有利害關係之事項,代表法人執行業務。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項之處理。
監察人會議之決議,應分別有全體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條
本會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每屆期滿改聘三分之一。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
屆以後,由前一屆監察人選聘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監察人得召集會議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監察人屆滿前兩個月,監察人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監察人。新舊任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監察人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會得與大學及相關基金會訂定長期合約承辦業務,合作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業務部門秉董事會制定之業務方針及其他決議辦理本會業務,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檢具下列事項提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於每屆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檢具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二、年度終結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經費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
第十四條 本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經濟部核備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法人成立後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各項收入之投資理財收益。
第十六條
本會為維持本身之存在或發展本身之公益事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投資相關聯事業。
第十七條 本會一切收入除必要開支外,由董事會依下列用途支配之:
一、撥充營運資金。
二、贊助業務相關單位科學技術研究。
三、贊助業務相關單位添置科學技術設備。
四、與本會創辦目的相符經董事會認可之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解散時,得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全部捐贈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或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廿十條 本章程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廿日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